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部分鄉鎮市公所未訂定緊急避難設施與救濟物資儲存管理規範、未定期檢測避難收容所設施、未建立緊急救濟物資管理機制、及緊急物資供應契約未明定廠商於災區應負履約任務,亦未於網站公開防災資訊,經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災害應變管理規範及建立防災管理機制,並於網站建置防災資訊,提升防救災能量。
依苗栗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規定,各鄉鎮市應定期檢測及整備避難場所之各類設備、設施及器材;苗栗縣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鄉鎮市公所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契約內應明定廠商於災區應負履約任務;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苗栗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105年度補助各鄉鎮市儲備物資經費40萬元,惟查頭份市等11鄉鎮市,未訂定避難設施及救濟物資儲存管理規範並定期檢測避難收容所設施;通霄鎮等10鄉鎮市,緊急物資供應契約未依規定明定廠商於災區應負履約任務,不利災民進行緊急避難;苗栗市等11鄉鎮市公所未公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災害潛勢圖資等資訊,經於106年4月21日函請苗栗縣政府督促各該公所研謀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苗栗縣政府已督促頭份市等11鄉鎮市自106年5月至108年3月陸續訂定避難設施與緊急救濟物資儲存管理規範15則,經統計截至108年6月底止,各該公所實施定期檢測138處避難收容所設施;竹南鎮等6鄉鎮已建立管理機制並預先儲存物資計5,235件;通霄鎮等10鄉鎮市自106年5月至107年12月陸續更新開口契約內容;苗栗市等11鄉鎮市於網站建置災害潛勢圖資等相關防災資訊60項,並加強宣導避難場所、管理辦法,期於災害發生時能確保救濟物資供應及安全之避難場所與設施,提供民眾正確訊息,提升防救災能量。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苗栗市、頭份市、苑裡鎮、通霄鎮、竹南鎮、後龍鎮、卓蘭鎮、大湖鄉、公館鄉、銅鑼鄉、南庄鄉、頭屋鄉、三義鄉、造橋鄉、三灣鄉、獅潭鄉、泰安鄉等17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