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對於政府發起勸募未規範須公告募得財物預計用途等事項,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建立公告募得財物使用計畫之規範,有利民眾即時瞭解攸關資訊

公益勸募條例
公益勸募條例
審計部查核發現,公益勸募條例對於政府因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發起之勸募活動,未規範須公告募得財物預計用途等事項,致各市縣政府發起勸募之資訊公開內容未盡相同,為利民眾響應捐款時能即時瞭解政府募得財物之預計運用範圍等資訊,經函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研謀改善,衛福部已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政府機關(構)主動發起勸募,宜於發布勸募訊息10至14日內公告募得財物使用計畫,以利捐款人瞭解相關資訊。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惟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起勸募,未如對勸募團體規定須備具相關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未規範募得財物賸餘款之使用及再執行期限,致各市縣政府發起勸募之行政程序及資訊公開內容未盡相同,部分市縣政府辦理重大災害勸募,未擬具相關計畫書載明勸募期間、預募金額、預定經費使用期限等資訊,間有因規劃使用善款紓困業者,引發捐款者疑慮要求退款,或募得財物使用賸餘款龐鉅,尚待規劃用途等情,均易招致未能妥為運用善款之訾議,經審計部於民國108年1月3日函請衛福部研議政府發起重大災害勸募備具及公開相關計畫書之可行性,以強化責信監督機制。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衛福部已邀集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遇有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主動發起勸募,宜於發布勸募訊息10至14日內公告募得財物使用計畫,以利捐款人瞭解相關資訊。
發布單位: 第三廳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