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下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為提升緊急救護效果,推動轄內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未適時全面評估應設置之場所,且抽查AED管理情形之比率偏低,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應設置AED公共場所之清查,及增加13處場所設置AED,以建構周妥之緊急救護環境。
前衛生署[民國(下同)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102年5月23日公告觀光旅遊地區等8類公共場所應設置AED;衛生局應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10條,對設置AED場所進行檢查或抽查其管理情形,截至107年2月底止,列冊公告設置之AED計51處58具。澎湖縣審計室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衛生局雖於102年清查轄內應設置AED公共場所,惟自103年至107年3月止,澎湖地區已新增多處應評估設置AED之公共場所,該局卻未適時協同轄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查及確認該等場所是否應設置AED;又該局所屬衛生所雖於106年度抽查各鄉市設置場所,其中馬公市抽查5處,僅占該市設置31處之16.13%,抽查比率偏低,經於107年5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07年6月30日完成應設置AED公共場所之清查,截至108年6月底止,已增置馬公金龜頭礮臺文化園區等13處公共場所22具AED,並要求所屬衛生所每年全數完成AED場所之查核(107年度已於該年底全數完成查核),以建構周妥之緊急救護環境。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醫療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