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審查民眾申請簡易水土保持書件時程逾規定期限,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審查作業流程,強化相關控管機制,有效縮短審查時程,維護民眾權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辦理簡易水土保持書件審查作業流程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辦理簡易水土保持書件審查作業流程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受理民眾申請簡易水土保持書件,未訂定審查控管機制,致部分案件審查時程逾規定期限,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審查作業流程,強化相關管控機制,有效縮短審查時程,以維護民眾權益。
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特定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4條規定,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或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30天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惟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30日。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查核發現,水利局103至105年度受理民眾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案件,平均審查天數為71.39天,超過上揭規定最長不得逾60天之審查期限,其中甚有長達445天,經查係水利局未針對申請書件訂定審查作業流程,無法控管相關審查進度,多數案件審定時程逾規定期限,影響民眾權益,經於106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水利局業於106年8月4日訂定簡易水土保持書件審查作業流程,就程序審查、實體審查至核定天數等作業期限予以明確規範,以作為案件管控之準據,並自106年8月起確實運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建置之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控管案件審查進度。據該局統計,106年9月至108年5月底止,受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計116件,審查平均天數已縮短至43天,有效縮短審查時程,維護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