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本國及外籍勞工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扣回條文,因價差扣回方式尚無明定相關處理原則,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條文,以作為各機關後續執行之依據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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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查核發現,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以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中雖已訂定本國及外籍勞工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應予扣回之規定,惟其計算方式、納列項目或標準尚無明定相關規範或處理原則,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3款規定,明定本國及外籍勞工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扣回方式,以作為各機關後續執行之依據。
工程會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6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3款規定:「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但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應予扣回。」審計部於106年10月查核發現,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本國及外籍勞工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計算方式、納列項目或標準尚無明定相關具體規範或處理原則,肇致不同機關或工程案件於檢討本國及外籍勞工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結果差異甚大,及本國勞工薪資計算結果低於基本工資等不合理情事,經於107年3月26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8年6月底止,工程會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3款規定,明定本國及外籍勞工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扣回方式,以作為各機關後續執行之依據。
發布單位: 第五廳第二科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