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二期工程部分用地遭長期占用,雖經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下稱客家事務局)數度通知占用人限期拆遷,惟占用情形仍未有效排除,影響園區工程之推動,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18筆被占用土地或已獲民事判決勝訴,據以進行土地收回作業,並已完成第一階段景觀改善工程。
前臺北縣政府【民國(下同)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為保存客家文化,於90年規劃興建客家文化園區,嗣為推廣客家文化所需,於93年報經行政院核准撥用園區周邊36筆國有土地,規劃推動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二期工程計畫,其中計有27筆土地(面積33,927.64平方公尺)於撥用前即遭占用多年,客家事務局於96年10月成立後接管上開36筆土地,並處理土地收回事宜。新北市審計處於101年4月查核發現,客家事務局遲未依各機關經管國有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排除占用,亦未向占用人收取使用補償金,經於101年5月28日函請積極辦理,並於102至107年持續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客家事務局已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多次函請或協調各占用人限期拆遷,並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占用,截至108年5月30日止,該局已收回18筆被占用土地、不當得利(含使用補償金)及訴訟費等相關費用237萬餘元,餘9筆土地分別於107年2月至108年4月間經新北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客家事務局勝訴,據以進行後續土地收回作業,並已完成第一階段景觀改善工程。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第二科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客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