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原擬藉由標租,引進民間修繕投資協助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惟標租機制及配套措施尚有未臻周延之處,經函請國產署檢討改善。該署已修正發布相關規範,俾結合多方資源辦理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再利用。
國產署訂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報經行政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5日核定,期藉由推動標租作業,達到強化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古蹟保存修復之效。惟審計部查核發現,其計收基準及方式係依年租金競標,引發社會大眾質疑未有評選機制,恐淪為利益競標之比價商品,失去文化資產所代表之意義與本質,以及規定不得轉租,影響民間團體投標意願,亟待妥為研訂審查管控規範及配套措施,經於107年6月7日函請國產署參酌各方意見妥為研修文化資產標租作業相關規定。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國產署業於108年4月9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非公用不動產屬文化資產其標租之評選機制、續租換約及租賃權轉讓等相關規定,期藉由推動文化資產標租作業,達到強化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古蹟保存修復之效。
發布單位:
第三廳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署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