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推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藉以扶植並帶動流行音樂產業之發展,惟計畫期程數度展延且執行經費遽增,經審計部促請研謀善策,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由監察院糾正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表演主廳館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文化部推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期程數度展延且執行經費遽增,又財務策略規劃經評估結果不具自償性,不利流行音樂場館永續經營,經促請研謀善策,並於民國(下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第乙-664頁),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提案糾正文化部。
文化部為扶植我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以帶動流行音樂產業,推動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原計畫期程自97至103年,經費45.5億元,嗣因土地取得及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延宕等影響數度展延計畫期程,延至108年底,致流行音樂產業發展及升級契機逐年流失,且經費遽增為60.8億元,增加幅度達33.6%。
教育農林審計處稽察發現,該計畫執行現況與原核定計畫經費存有重大差異,未釐清其責任歸屬並完成計畫修正程序,且未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定內容檢視建物樓地板面積變更增加情形,導致工程經費遽增,又對於流行音樂展演設施之供給及需求評估過於樂觀,另財務策略規劃評估結果不具自償性,不利流行音樂場館永續經營。經促請文化部檢討改善,並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嗣經監察院引據審核報告揭露事項立案調查後,於108年4月11日公告糾正文化部。(詳監察院公報第3125期)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文化部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