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下稱工程物調款),間有引用物價指數錯誤,或未考量工程性質,妥於招標文件納入物調規定或選用適當指數,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扣回溢付(短扣)之物調款,並修正物調計算規定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維採購契約雙方權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於民國(下同)95年函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將物調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5月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辦理工程物調款計算作業,存有引用物價指數錯誤,肇致溢付(短扣)工程物調款者計有13件工程;未考量工程性質,於招標文件納入物調規定或選用適當指數者計有5件工程,不利於採購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風險,經於107年6月1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上開引用物價指數錯誤之工程主辦機關已於107年7月至108年1月間重新計算工程物調款,扣回溢付(短扣)工程物調款共計4,244萬餘元;臺北市政府已於107年10月及108年3月分別修正該府工程採購物調計算規定及其計算範例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督促所屬機關於招標文件妥慎考量工程性質訂定適當物調規定,並確依規定計算工程物調款,以維採購契約雙方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