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汽車代檢廠違約辦理氣體放電式頭燈車輛檢驗,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強化車輛檢驗檢核機制,已修正代檢廠檢驗服務系統程式,管控具妥適檢驗儀器代檢廠始得受理相關檢驗,以確保車輛檢驗品質

監理服務網揭露代檢廠光型檢驗儀器設置資訊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汽車代檢廠違約辦理氣體放電式(High-intensity discharge,下稱HID)頭燈車輛檢驗,經促請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查明妥處,已修正代檢廠檢驗服務系統程式管控,並依約處分違規代檢廠,以確保車輛檢驗品質。
依委託檢驗合約書第3條第5款及第26條規定,代檢廠未設置HID頭燈光型檢驗儀器者,不得受理變更HID光型後車輛之定期檢驗,違者處以違約登記1次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檢驗車輛數10輛為期1個月。1年內如第2次違反規定,處以違約登記1次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檢驗車輛數10輛為期3個月。惟經交通建設審計處比對民國(下同)105年至107年8月間3,986輛註記HID光型車輛之檢驗紀錄,與其代檢廠設置光型檢驗儀器情形,發現有11家未設置光型檢驗儀器之代檢廠,逕為13輛註記HID光型車輛辦理檢驗並予簽證合格,核與委託檢驗合約書第3條規定不符。另公路總局設置之監理服務網及所屬7個監理所官方網站,僅臺北市區、新竹區及臺中區等監理所,公告之代檢廠資訊內容包含光型檢驗儀器之設置情形,不利車主選擇適當之代檢廠辦理檢驗。經於108年1月24日函請公路總局檢討強化車輛檢驗檢核機制及代檢廠相關資訊之揭露。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公路總局已於108年3月1日修正代檢廠檢驗服務系統程式,管控具光型檢驗儀器代檢廠始得受理光型頭燈檢驗,並依約處分違規廠商,另已於監理服務網揭露代檢廠光型檢驗儀器設置資訊,以避免民眾誤選代檢廠檢驗,確保車輛檢驗品質。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