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經審計機關促請依規費法規定訂定收費基準,已修訂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據以收取規費,符合法制

民眾申請國際駕駛執照簽證須收取150元規費費用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未依規費法規定訂定收費基準,致未收取相關費用,經促請交通部督促檢討改善,已修訂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據以收取規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停留超過30天者,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又依規費法第7條第3款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權益辦理簽證,應徵收行政規費。據公路總局統計民國(下同)105年度及106年截至9月底止,已分別辦理2,313件及1,683件國際駕駛執照簽證,惟經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國際駕駛執照簽證,迄未納入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之徵收項目並訂定相關收費基準,致未收取相關費用,核與規費法規定不符,經於107年2月14日函請交通部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交通部已於108年3月29日修訂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3條附表,新增有關國際駕駛執照簽證之收費基準規定,未來民眾辦理國際駕駛執照簽證一份需酌收150元之規費,以符合規費法規定。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