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繳款書送達作業管理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查察機制,該府已函請財政部增設稅賦資訊系統功能,以提升送達效率

財政部增設稅賦資訊系統功能頁面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繳款書未能於繳納稅捐日期前合法送達,致嗣後需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清查送達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建請財政部完成擴增稅賦資訊系統功能,完整記載送達歷程,強化地址查察作業機制,以提升送達效率。
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同法第19條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新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查核發現,稅捐處列管新北市稅捐稽徵案件,截至105年度止,繳款書未完成合法送達者89,563件,金額3億1,766萬餘元,件數及金額龐鉅,其所運用之財政部賦稅資訊系統僅記載已合法送達之納稅義務人資料,尚無退回資料歷程紀錄(含稅籍查調及投遞或退回憑證)之保存功能,致有相同地址重複寄送,或地址不明案件,嗣後仍需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清查,經於106年1月2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捐處於106年4月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案,建議於稅賦資訊系統增設保存繳款書退回檔案上傳及查詢功能,完整記載送達歷程,經獲採納增修稅務影像管理系統,並供承辦人員運用參查,強化地址查察作業機制。截至107年12月底止,繳款書未送達件數及金額,已較105年12月減少15,679件(17.51%)、金額5,295萬餘元(16.67%),有效提升合法送達效率。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