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變更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有關土地權利關係人繳納回饋代金之地價折算方式,除工業區採委託專業單位查估地價外,其餘逕依土地公告現值或公告現值加一定比率(最高四成)核計,回饋代金之地價折算方式,存有不一致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循法制作業程序修正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將其折算方式一律改為市價,俾符合公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內政部為審議都市計畫變更等相關案件,並落實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對於土地權利關係人須提供開發義務負擔事項,訂有「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等8種。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等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係依「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市價)」、「公告土地現值」或「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等方式計算回饋代金,存有不一致情形;又依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地價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各市(縣)公告土地現值,迄民國(下同)104年度已調整至市價八至九成左右,倘依上開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計算回饋代金,將有低於市價或超過市價之虞,不符公益及公平合理原則,經於104年12月18日函請內政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業已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發布廢止或修正相關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詳附表),將回饋代金之地價折算方式一律改為市價。
發布單位:
第五廳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