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汐止文化中心整建工程未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致陳列館完工後無法啟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辦執照並開放展覽,提供民眾多元的藝文休閒場所

新北市汐止文化中心陳列館展覽參觀情形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汐止區公所(下稱汐止區公所)辦理「汐止文化中心整建工程」,未申請建造執照即進行增建,致完工後陳列館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閒置,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補辦執照並開放展覽,提供民眾更多元的藝文休閒場所。
汐止區公所為增加當地藝文展覽場所,規劃將大同路上原有臨時辦公場所增建成汐止文化中心陳列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4日發包辦理「汐止文化中心整建工程」,建造金額4,375萬元,於99年12月10日完工。新北市審計處於102年4月查核發現,汐止區公所未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8條規定先行取得建造執照,即擅自將原有臨時辦公場所增建成陳列館,致該陳列館完工後,因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閒置,經於102年5月2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政府業於102年11月5日加強法令宣導,避免再有類似情事發生。另為活化該陳列館,需增建室內隔間、天花板、消防及空調等配合工程,該府責由新北市立圖書館於103年10月14日辦理工程規劃設計,105年1月13日取得建造執照,106年3月10日完工,該館為滿足民眾需求,在確認陳列館結構安全無虞下,比照具公益性質之補辦執照案件,於107年度進行試營運,並於108年1月22日取得使用執照。據統計該陳列館107年度辦理4檔藝文展覽,開放天數187天,參觀人數4,302人;108年度規劃辦理7檔藝文展覽,截至3月20日止,開放天數47天,參觀人數895人,提供民眾多元的藝文休閒場所。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第五科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