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辦理老人緊急保護安置業務,經審計機關促請建立安置床位控留機制,已建置床位動態系統,控管保護安置床位,提升老人保護服務品質

嘉義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辦理老人緊急保護安置業務,因預算不足無法參照其他縣市政府作法與老人福利機構簽訂基本床位,難以及時保護並安置老人,且未訂定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範,致求償作業未盡允當等情事,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建置「弱勢家庭個案管理暨慈善資源整合系統」及訂定追償作業原則,控管老人保護安置床位,促進老人保護服務量值,並辦理求償作業,保護弱勢權益。
按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等人疏忽、虐待、遺棄等,致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難,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通知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償還。嘉義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為安置弱勢老人,每年均與老人福利機構(下稱機構)簽訂老人緊急保護合約辦理收容安置,並按月支付安置費,該府於104至106年分別安置老人14、10及16人,惟因預算不足無法參照其他縣市政府做法與機構簽訂基本床位(費用約每年200萬元),僅能於有老人安置需求時,逐一詢問機構床位空餘情形,惟機構常以尚無床位為由延遲安置時間,須經勸說始願提供床位,難以及時保護及安置老人,且未訂定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範供社工人員辦理求償作業,經於106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07年6月建置「弱勢家庭個案管理暨慈善資源整合系統」,及時掌握機構床位動態資訊,控管老人保護安置床位,並於政府網站開放該系統供民眾查詢。另該府於107年4月3日訂定「嘉義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供相關人員求償作業遵循,經該府統計107年6月至108年3月底止,已安置23位弱勢老人至該等機構,並追償老人安置保護費用計84萬餘元,促進服務資源及時到位,提升老人保護服務品質,維護弱勢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