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託技術、專業及資訊服務等勞務採購,部分標案招標文件內容規定廠商應負擔審查會議所需場地及聘請專家學者及參加人員差旅等費用,與採購規定不符,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責由採購稽核小組通案稽核,機先預防採購風險。
按政府採購法第9條第2項規定,南投縣政府為所屬機關學校暨鄉鎮市公所之採購上級機關。該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鄉鎮市公所民國(下同)106年度採公開招標辦理決標之委託技術、專業及資訊服務等勞務採購案件共604件,決標金額合計11億1,813萬餘元。南投縣審計室於107年1月查核發現,部分標案招標文件內容規定廠商應負擔審查會議所需場地及聘請專家學者及參加人員差旅費等支出者71件,又規定廠商須配合辦理參訪或觀摩而未另計費予廠商,或規定廠商提供機關使用之車輛、設備及其耗材者各9件,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不符或非屬該辦法得委託事項;委託監造標案未明確規範監造作業注意事項者209件,無法有效規範廠商落實執行監造等情事,經於107年3月2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已於107年4月19日發函督促相關機關修正招標文件,另該府亦責由採購稽核小組於107年4月篩選近3年決標且存有廠商爭議、圍標、履約糾紛、變更設計異常及監工風評不佳等負面因子之勞務採購案件辦理通案稽核,經彙整12項稽核缺失,研提法規面、制度面及執行面等6項策進作為,持續導正不當採購缺失及宣導新修正法令,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提升政府採購品質,暨不定時隨機抽檢各機關財產,完善管理制度,並於107年11月23日函請所轄機關參考改進,機先預防採購風險。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第三課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