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未依東西二、三圳附近監測站之水質監測結果,加強檢視灌溉系統污染負荷,並有效管制污染源總量範圍,又對於轄內事業廢水排放情形,未能加強稽查深度並予裁罰,無法有效遏止業者違法偷排廢水,致附近水體及土壤遭受污染,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擴大污染管制範圍並落實稽查及污染整治,有助於維護及改善環境品質。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第7條及第26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事業廢水處理情形有稽查之責,並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等,增訂或加嚴標準。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間查核發現,東西二、三圳附近部分監測站,銅、鎳等重金屬濃度監測值為0.28至4.76毫克/公升,高於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彰化縣環保局並未加強檢視灌溉系統污染負荷量,依前揭規定有效管制污染源,復辦理轄內事業廢水處理稽查,未能深入查察業者廢水處理程序有無異常,並蒐集足夠違規證據,據以提高裁罰金額,無法有效嚇阻業者違法偷排廢水,致附近水體及土壤遭受嚴重污染,農民被迫休耕,損及耕作權益,經先後於104年12月、105年5月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彰化縣環保局已於107年9月修正東西二、三圳管制範圍,由13.56平方公里擴大至66.75平方公里,並落實辦理深度稽查及污染整治,取締偷排廢水裁罰金額亦由105年度之6,757萬餘元,增加至107年度之1億14萬餘元,有效嚇阻違法行為。又偷排廢水案件已由105年度之239件,減少至107年度之177件;農地污染控制場址面積,則由105年底之231.41公頃,減少至107年底之216.46公頃,有助於維護及改善環境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