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部分鄉公所辦理環保車輛維修養護作業,小額採購案件數量頻繁增加行政成本,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研訂開口契約簡化行政作業,並發揮集中採購經濟效益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清潔隊環保車輛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壽豐鄉、光復鄉、瑞穗鄉、萬榮鄉及卓溪鄉等5個公所辦理環保車輛維修養護作業,小額採購案件數量眾多,增加採購行政作業負荷,經函請各該公所研謀改善,已彙整例行性維修養護工項統籌辦理開口契約精簡作業程序,提升採購效能並節省經費。
花蓮縣政府民國(下同)105及106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第11點規定,各機關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應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花蓮縣審計室於105年10月、106年2月及同年11月查核發現,花蓮縣壽豐鄉、光復鄉、瑞穗鄉、萬榮鄉及卓溪鄉等5個公所,對於執行環境清潔工作之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等車輛,未採用「開口契約」方式辦理維修養護作業,惟年度小額採購案件數量頻繁,耗費行政工作,且年度累積支出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10萬元)以上,未能發揮集中採購之經濟效益,經分別於105年12月5日、106年2月18日及107年1月11日函請各該公所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壽豐鄉、萬榮鄉及卓溪鄉等3個公所(光復鄉及瑞穗鄉評估後暫不辦理),自106年度開始將例行性維修養護工項之採購,採「開口契約」方式辦理,簡化逐案簽陳之行政程序,發揮集中採購之經濟效益,截至108年1月底止,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及各該公所統計結果,已訂定開口契約計18案,標案預算金額計846萬餘元,決標金額792萬餘元,集中採購較小額採購方式節省經費約5%至7%。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壽豐鄉、萬榮鄉及卓溪鄉等3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