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花蓮市、鳳林鎮、新城鄉、壽豐鄉、光復鄉、富里鄉、秀林鄉、萬榮鄉及卓溪鄉等9個公所,公庫及專戶存款閒置資金偏高且有逐年上升趨勢,經函請各該公所研謀改善,已檢討調整部分資金轉存定期存款,增加利息收入,充裕地方自治財源。
民國(下同)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第4款規定略以,地方政府應加強其他新財源之開闢,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花蓮縣審計室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花蓮縣13個鄉鎮市公所103至106年度,公庫結存總計分別為17億餘元、23億餘元、26億餘元及29億餘元,呈逐年上升趨勢,惟其中花蓮縣花蓮市等9個公所閒置資金未有效運用,經分別於107年5月22日及6月5日函請各該公所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花蓮市、壽豐鄉、光復鄉、富里鄉、秀林鄉、萬榮鄉及卓溪鄉等7個公所(鳳林鎮及新城鄉評估後暫不辦理)已於107年6月至108年1月間,分別將公庫及專戶存款閒置資金轉存定期存款,累計轉存金額計7億4,504萬餘元,預計每年增加164萬餘元之利息收入,充裕地方自治財源。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花蓮市、壽豐鄉、光復鄉、富里鄉、秀林鄉、萬榮鄉及卓溪鄉等7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