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辦理啤酒生產設備採購,未及時確立設備規模,延宕設備採購及精釀啤酒產品上市期程,且契約條文未盡完善,延宕完工期程,又未檢討機械設備故障原因,肇致未能達成預期機械效率及生產效能,經促請財政部督促該公司檢討改善,新產品精釀啤酒已生產上市,並已完備契約條款規範及提升機械效率。
菸酒公司規劃設置台北啤酒工場啤酒精釀設備建置案,未審慎衡酌市場狀況及產業發展前景,詳實評估確立設備規模,前後決策反覆,延宕採購設備及產品上市期程2年;善化啤酒廠辦理瓶2線整線更新設備採購,未就設備送審作業及性能測試逾期,訂定契約罰則相關規定,無法控管廠商依限辦理,復未妥為督導廠商善盡履約責任,延宕完工及設備測試作業期程;又未就瓶2線及罐1線機械效率偏低,妥謀有效改善措施,且未檢討設備故障原因,肇致故障情事重複發生,未能達成預期機械效率。經函請財政部督促該公司研謀改善。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菸酒公司已檢討嗣後辦理設備更新案,將加強研議及完備整體投資計畫;台北啤酒工場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推出6款精釀啤酒上市及進行行銷活動;已修正契約範本並函知所屬避免類似缺失再次發生;賡續督促善化啤酒廠注意包裝線故障時數偏高之關鍵設備,確保機械效率穩定提升,瓶2線及罐1線107年機械效率值(72.16%、82.93%),相較106年(71.60%、80.10%)已有改善。
發布單位:
第五廳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