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未掌握營建工地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執行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置追蹤勾稽機制,並加強稽查及宣導,維護營建工地環境品質

彰化縣營建工程水污染防治法規說明會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對於營建工地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下稱削減計畫),未掌握營建業主提報情形,疏於防制施工廢水排放狀況,有污染環境之虞,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局已建置追蹤勾稽機制,並加強稽查及辦理營建工地法規宣導,維護營建工地環境品質。
依據水污染防制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查核發現,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未善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管制系統資料,加強稽查營建工地申報削減計畫情形,經運用上開管制系統資料及營建工地申報削減計畫清冊勾稽結果,彰化縣103年至105年8月底止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地計1,096件,惟提報削減計畫者僅706件,經於105年12月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已於106年1月2日運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管制系統資料與營建工地申報計畫清冊建置勾稽機制,自106年度起每2周追蹤營建工地提報削減計畫情形,並將營建工地業主應提報義務,列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執聯之加註事項,以提醒營建工地業主。至上開涉有未於施工前提報削減計畫之營建工地計390件,該局已於107年底稽查完畢,因未有興建事實或屬同一營建工程免予重複提報者計96件,未依規定提報者計294件,已裁罰金額共計316萬餘元,其中已繳納者計253件,罰鍰金額計273萬餘元,其餘41件將積極辦理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另已加強宣導營建工程水污染防治法規,以維護營建工地環境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行政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