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經管國有土地遭長期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排除占用或追繳使用補償金,維護公產權益

臺北市南海段遭占用土地已追繳使用補償金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經管停車場用地部分遭占用,惟未依規定排除占用或收取使用補償金,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排除占用或追繳使用補償金,維護公產權益。
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騰空後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第6點第1項規定,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179條有關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往前追收最長5年及往後收取至騰空返還日之使用補償金。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查核發現,停管處經管國有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719地號等12筆土地(1,058.58m2),於85年無償撥用時已有多家商店占用,嗣該處考量用地開闢平面停車場已無效益,擬俟都市計畫變更完成後,移由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拆遷或開發事宜,而未排除占用或對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另經管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298-3地號等3筆土地(64.93m2)遭洗車場占用,該用地經97年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園用地後,因未屆闢建時程,仍由停管處持續管理,亦未曾排除占用或對占用人收取使用補償金,顯未能妥善維護公產權益,經於106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停管處先後於107年5月及11月間,函請長安段及南海段土地占用者繳交最近5年使用補償金,其中長安段1筆土地已於同年8月排除占用;其餘14筆土地追繳5年補償金計4,805萬餘元,截至107年11月底止,已收繳分期補償金計27萬餘元,有效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