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民國(下同)107年起組織改制為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以委託代徵方式辦理使用牌照稅稽徵業務,並依契約規定支付代徵經費,經函請檢討委託代徵與自徵之相對成效,該局已自107年1月起收回自徵,降低稽徵成本。
依據稅務局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下稱監理所)代徵使用牌照稅契約書第3條規定,代徵經費以稅收實徵淨額0.912%核算。105年1至9月底,使用牌照稅實際徵課收入7億1,547萬餘元,代徵經費489萬餘元,委由監理所辦理車籍建檔及管理、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違章案件建檔等事宜。嘉義市審計室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稅務局於104年收回部分使用牌照稅自徵,代徵費率由1.176%降為0.912%,惟委託代徵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仍待檢討,經於106年1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局自107年1月起業將使用牌照稅收回自徵,依稅務局107年1至9月實徵數7億3,397萬餘元計算,經扣除收回自徵之資訊相關費用及使用費等成本,實際節省代徵經費淨額588萬餘元,且自108年起因使用相關系統設備等固定費用不需再支付,每年約可節省635萬餘元,降低稽徵成本。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