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未盡周延,致執行成效欠佳,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識別設計圖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辦理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提供運動產業業者展示及交流平臺,促進產業經濟活絡,惟未周延評估及審慎決定執行策略,復於委外辦理策展工作過程,對採購決策及履約管理失當,大幅縮減原規劃策展效益,執行成效欠佳,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體育署。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自民國(下同)101年3月施行,體育署鑑於該條例第4條所列業別眾多,其中亦有非屬該署主管之業別,致無法全盤掌握各該業別發展情形及成果,乃規劃以舉辦運動產業博覽會方式,提供運動產業業者展示及交流平臺,經配合106年度全國運動會,假宜蘭縣中興文化創意園區辦理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該署原於106年7月10日決標予活動情報有限公司,金額1,196萬餘元,惟廠商於106年9月13日以該署延長展期及增加展館,超出原需求規範無法繼續執行為由要求解約。體育署於106年9月22日重新招標,決標予四一裝修公司,金額1,198萬餘元,並於同年10月20日至29日舉辦上揭博覽會。
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體育署辦理第一屆運動產業博覽會策展規劃及協辦計畫工作,未經周延評估及審慎決定執行策略,復於委外辦理策展工作過程,對採購決策及履約管理失當,大幅縮減原規劃策展效益,致實際參展廠商僅為原規劃家數3成,執行成效欠佳;對原採購承攬廠商遲無法研提可行工作計畫延誤履約進度情事,未及時妥謀善策督導解決,並善用契約罰則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積極約束廠商善盡履約責任與辦理需求變更,復於辦理解除契約未檢討承攬廠商履約責任,影響工作推動進度及機關權益等情事,經於107年3月23日陳報監察院,嗣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7年9月17日糾正體育署。(詳監察院公報第3099期)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部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