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經管之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收取之場地清潔維護費收入未依規定繳回,且攤位使用率未臻理想,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及管理要點,健全管理機制,並積極辦理行銷宣傳活動,提升市集使用效益。
桃園市政府為增加農民行銷通路,輔導農業品牌建立,民國(下同)104年11月在八德區國道2號與台4線交叉點橋下設置桃園市假日農業創意市集,並補助桃園市農會營運,105年9月起由農業局自行營運管理。依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9點第2款規定:「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11月查核發現,該市集收取之場地清潔維護費未規範收入標準,且桃園市農會未將營運期間(104年11月至105年8月)收入繳回,農業局自行營運管理後未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7點規定將收入款項解庫,逕行坐抵支出,收支淨額與保證金計40萬餘元,由承辦人握留,且市集攤位每月平均使用率僅65%未臻理想,經於107年3月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已於查核期間106年12月28日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明訂收費基準、繳納期限等,農業局亦於106年12月間將收支淨額與保證金繳庫,桃園市農會並於107年6月6日繳回營運期間場地清潔維護費收入63萬餘元;桃園市政府另於107年8月16日訂定「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管理要點」,健全管理機制。據農業局統計,107年3至8月市集攤位每月平均使用率已提升至75%,另辦理跳蚤市場等6場次活動,透過媒體、宣傳車等方式,積極辦理行銷宣傳,提升市集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