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關西鎮第一停車場(下稱第一停車場)已完工多年,惟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下稱關西鎮公所)未妥善營運管理及依規定收取停車費,且部分停車位遭長期占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將停車場委託民間業者營運,強化停車場之管理維護,並增益庫收。
關西鎮公所為增進交通流暢,解決民眾停車不易問題,於民國(下同)94年5月興建完成第一停車場,嗣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0條及停車場法第31條規定,於97年間制定新竹縣關西鎮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新竹縣審計室於103年3月間查核發現,該公所未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收取停車費,且迭經民眾檢舉停車位遭長期占用,衍生民眾停車不易情形,前於103年4月函請檢討改善,據該公所稱將於104年辦理路邊停車格設置規劃,同時進行週邊停車格設置配套措施等。惟經新竹縣審計室於106年4月間查證結果,該公所迄未辦理改善,經於106年6月再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關西鎮公所已於107年6月間將第一停車場委由民間業者營運,並排除遭占用情形,及收取權利金(營運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依合約規定每年權利金收入為192萬元,截至107年9月底止,已收取107年下半年權利金96萬元,強化停車場之管理維護,並增益庫收。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