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天然氣仰賴進口,且燃氣發電量占比逐年攀升,惟天然氣事業儲槽容量相關規範仍待配合能源政策檢討調整,經促請經濟部研謀改善,該部已修正提高天然氣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積天數,及增訂天然氣生產與進口事業安全存量天數,以增加天然氣供應量調度空間,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我國天然氣資源有限,液化天然氣進口依存度高達98%,經濟部為維持供氣穩定,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訂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自備儲槽容量,規範天然氣進口事業之自備儲槽容量天數為15天。經查行政院推動擴大天然氣使用政策,規劃天然氣發電占比於114年底達50%,我國102至106年度燃氣發電占比亦由24.47%逐年提升至34.57%,發電需求量日增,然天然氣事業儲槽容積並未隨之擴增,不利確保氣源供給穩定;又106年10月存有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因天候海象不佳發生而延遲卸收等情,致臺中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天然氣存量僅餘5天,惟該部未配合上開能源政策及天然氣需求成長情形,與能源局及台灣中油公司溝通影響氣源中斷等風險事項,檢討調整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相關規範,經審計部於107年5月25日函請經濟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經濟部除督促台灣中油公司積極推動興建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外,已於107年8月27日公告修正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分階段提高天然氣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積天數(由15天分期提高為24天),及增訂生產與進口事業安全存量天數最低標準(生產事業為0.5天,進口事業則由7天分期提高為14天)等規定,以增加天然氣供應量調度空間,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