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商品標示法部分解釋函令及服飾標示基準,未隨最新公告相關法規或新版國家標準進行檢討修正,不利遵循運用,經促請法令主管機關經濟部檢討改善。該部已通盤檢討修正不合時宜解釋函令及服飾標示基準,有助遂行商品標示制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政府鑑於商品正確標示,有助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民國(下同)71年1月制定商品標示法,明定商品應行標示事項及未依規定標示之罰則等,嗣為使法規更臻周延,先後於80年1月、89年4月、92年6月及100年1月進行部分條文修正,並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行政法規」查詢系統中,發布160則解釋函令。惟查部分解釋函內容,諸如該部86年9月19日商86218047號函釋「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包裝商品應標示『規格』或『等級』1項,業者得擇一標示……」之規定,已與現行法規有別;又經濟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依該法授權訂頒玩具、服飾等11項商品標示基準,惟查部分商品標示基準亦未隨修正後商品標示法或新版國家標準進行檢討修正,諸如服飾標示基準未隨106年3月20日新版紡織品洗標國家標準修正其洗標圖案標示,不利遵循運用,經審計部於106年5月31日函請經濟部檢討改善,俾使相關基準及商品標示制度更臻完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截至107年8月底止,除經濟部業於107年3月22日修正服飾標示基準,調整洗標圖案分類及內容,另陸續檢討修正不合時宜解釋函令8則,並通函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助遂行商品標示制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
施政主題細項:
標準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