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規章未臻健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規費標準及增裕收入

桃園市砂石場土石方堆置情形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市發展局)未依規費法等相關規定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基準,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落實規費制度及增裕收入。
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規費收費基準。桃園市政府因應改制,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應依許可年處理量逐年繳納管理費,相關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5月查核發現,都市發展局未依上開條例規定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基準,致管理費未收繳,經於106年5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都市發展局已於106年7月10日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據該局所屬建築管理處統計,自106年7月至107年6月底止,已依轄內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實際營運數量核實收取105及106年度管理費計4,515萬餘元,落實規費制度及增裕收入。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