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經管大雅路短竹段15及20地號保安林用地,長年遭民眾占用違建房舍,環境髒亂,惟因未積極籌措財源,致未能排除非法占用情事,經促請研謀改善,已排除占用並種植林木,設置休憩設施供民眾使用,發揮社會公義。
按森林法第24條規定,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嘉義市政府經管大雅路短竹段15及20地號保安林用地位於蘭潭周邊,土地面積9,104平方公尺,係臺灣省政府為防止蘭潭水庫周邊沙土崩坍,納編公告之區外保安林地,民國(下同)71年交由該府代管時即遭民眾長期占用違建房舍,占用面積3,439平方公尺,該府於94年間訂定清理計畫逐年排除占用。嘉義市審計室於102年2月及104年9月間查核發現,該府自94年列管訂定保安林占用排除清理計畫,逐年辦理清查,預定100年底前完成土地鑑界,104年底完成排除占用,惟因多年未積極籌措經費,致長久占用情事無法解決且保安林用地環境髒亂,雜草叢生,無法發揮社會公益之目的,經分別於102年4月及104年11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結果,該府已籌措經費編列預算,並於105年8月排除占用,收回該等保安林用地,發揮社會公義,且分別於106年12月及107月7月間施設草溝、集水井、植草皮及種植花木,鋪設透水鋪面,以維護保安林用地,另設置休憩座椅及陽傘,開放供作民眾休憩及觀光使用,發揮保安林公益及經濟效用。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