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下稱重建處)辦理雇主聘僱或承接外籍勞工案件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訪視檢查作業情形,間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派員前往查察,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提升派案查察效率,落實雇主與外籍勞工合法權益保障。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27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相關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重建處為落實外籍勞工查察業務,以保障本國人工作權利及確保外籍勞工與雇主之合法權益,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訂定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籍勞工查察業務作業要點,依該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辦理雇主聘僱或承接外籍勞工案件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訪視,應於雇主辦理入國通報後30日內派案,檢查員應於派案後30日內前往訪視。臺北市審計處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重建處105年度受理外籍勞工入國通報案件計14,417件,截至106年8月底止,仍有4,593件未辦理訪視,占該年度總通報案件數31.86%,且平均逾期天數達388天;又該處106年1至8月新增受理該類入國通報案件計有6,185件,其中已逾訪視期限仍未查察者計696件(占11.25%),平均逾期天數為94天,訪查效率欠佳,經於107年2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重建處對上開105及106年度逾期未訪視外籍勞工入國通報案件,自107年2月下旬起積極排定訪視後,已於同年7月5日前查察完竣。又該處107年3至5月受理該類入國通報案件計5,027件,截至同年7月底止,已逾訪視期限仍未查察者,僅有4件,約占總通報案件數0.08%,且平均逾期天數縮短為19天,提升訪查效率,保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之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施政主題細項:
勞動行政、勞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