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下稱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臺東縣政府徵收溫泉取用費,核有漏徵、短徵,或對逾期繳納者未加徵滯納金,另溫泉標章規費收入,因未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致屢有延遲收款及業者遲延領取標章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補行收費及建立相關稽查與收費控管機制,除落實收費作業程序、增裕庫收外,並促使業者及時領取溫泉標章,以供消費者辨識。
溫泉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另為保障泡湯民眾權益,促進溫泉產業健全發展,同法第18條規定,溫泉使用事業應向市縣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並將溫泉標章懸掛明顯可見之處。臺東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查核發現,臺東縣政府列管溫泉業者57家,106年度徵收溫泉取用費493萬餘元,因列管資料不全,或計算錯誤,致有2家業者漏徵、5家短徵,且對逾期繳納者未加徵滯納金;另受理溫泉標章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通知業者領取,未明定規費繳納期限,造成四成業者於溫泉標章生效後逾2個月始繳費及領牌,其中甚有延遲達8個月之久,有失核發溫泉標章供民眾辨識之意義,經於107年2月函請注意檢討改善。
嗣經臺東縣審計室追蹤結果,臺東縣政府已辦理現場檢查,及重新核算,截至107年7月底止,除1家歇業者待追繳外,其餘短收之溫泉取用費及滯納金計35萬餘元已全數收回,並與衛生業管單位建立聯合稽查機制,及時掌握業者名單,暨加強教育訓練,落實收費作業程序;另自107年4月起核發溫泉標章,已限定業者應於通知後1個月內繳費及領牌,逾期駁回申請,促使業者及時領取,懸掛合法有效溫泉標章,供消費者辨識。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