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自民國(下同)87年起於彰化縣市地重劃基金,以舉借債務方式,投入17億3,771萬餘元,辦理彰化縣伸港(全興地區)區段徵收計畫,惟開發完成後存有4筆待標售土地,被民眾長期占用,該府遲未研謀善策妥適處理,不利標售作業之遂行,經促請研謀改善,已悉數排除占用及拆除地上物,並完成部分土地標售,供償還部分開發成本。
彰化縣政府為因應地方未來發展之需要,自87年11月依前臺灣省政府核定公告實施之伸港(全興地區)都市計畫書,研訂區段徵收計畫,並由彰化縣市地重劃基金,以舉借債務方式,逐年投入開發成本總計17億3,771萬餘元。開發完成後,自95年起陸續標(讓)售可供建築用地以償還開發成本。彰化縣審計室於100年10月、104年3月及105年9月查核發現,其中4筆土地,面積0.56公頃,被民眾長期占用,該府遲未積極研謀善策妥適處理,致無法遂行後續標售作業,經分別於100年11月、101年12月、104年5月及105年11月函請彰化縣政府檢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已要求占用人限期搬離,並針對未依限搬離者,經多次溝通並採取斷電等措施,前揭4筆土地於106年12月排除占用,並委外進行地上建築物拆除作業,於107年4月間完成拆除後,經同年7月底辦理公開標售,其中3筆土地已標脫,標售金額4,996萬餘元,悉數償還開發成本,餘1筆土地則將伺機辦理標售事宜。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