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政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部分房屋查無營業人設籍,仍按營業用房屋稅率課徵,未適用較低之住家或非住非營稅率,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改課,民眾每年減少繳納房屋稅款33萬餘元,並於嗣後加強清查釐正稅籍。
依嘉義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5%;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2%。嘉義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請財政稅務局提供房屋稅徵收檔、課稅主檔、課稅統計歷史檔、房屋座落資料檔等,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供營業稅籍主檔勾稽結果,發現部分房屋面積課徵營業用房屋稅率,查無營業人設籍者計362筆,核與上揭規定未合,經於107年1月1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自107年1月至4月3日止,經財政稅務局查處結果,112筆房屋確實無營業人設籍,係因納稅義務人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房屋使用或變更使用等情形,已自107年2月起改按住家用或非住非營稅率核課,民眾自107年度起每年減少繳納房屋稅款共計33萬餘元。另該局並於嗣後透過多元管道向民眾宣導租稅法令,蒐集國稅局遷移及註銷商號主動勘查加強釐正作業,維護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