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未確實辦理有線電視抽檢側錄作業,抽檢側錄時段未符合民眾尖峰收視時段,致有民眾投訴非側錄時段之節目或廣告內容欠當,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訂定作業規範,配合民眾收視尖峰時段,加強抽檢側錄頻道數量及時數,俾有效監督節目及廣告內容品質,以健全有線電視管理。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播送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臺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查核發現,該府103年度有線電視節目或廣告有半年以上未實施抽檢側錄,未能有效防杜不良節目或廣告播放,經通知改善;105年10月再追蹤查核,該府抽檢側錄作業未能配合民眾收視尖峰時段,如105年1至9月抽檢側錄25小時31分,僅6小時(占23.51%)係於民眾收看時段最高之晚上6點至8點,次高之晚上8點至10點則未抽檢,致有民眾投訴非側錄時段之節目或廣告內容欠當,經於106年1月再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府業於106年3月7日訂定「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有線電視抽檢側錄作業流程」,規範每月抽檢側錄轄内每家有線電視業者20個頻道、每個頻道2小時,106年4月至107年3月間,已抽檢側錄1,440小時,平均每天約側錄4小時,其中於晚上6點至10點時段抽檢864小時,占總時數之60%,已調整抽側時段、頻率,俾有效監督節目或廣告內容品質,以健全有線電視管理。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費者保護、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