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新火化場遲未能完成法定啟用程序,影響殯葬設施新建計畫之推動,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公告合法啟用改善殯葬設施

嘉義市立殯儀館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新火化場(下稱新火化場)遲未能完成法定啟用程序,影響殯葬設施新建計畫之推動,經促請檢討改善,嘉義市政府已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溝通協調,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下稱縣府)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間公告合法啟用改善殯葬設施。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20條規定,公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核准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等公告後,始得啟用。按71年嘉義縣市分治,殯葬管理所劃歸嘉義市,惟殯儀各禮廳(堂)、公墓及火化場等設施,均座落於嘉義縣水上鄉牛稠埔段。嘉義市審計室於104年9月間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辦理新火化場興建計畫主體工程業於94年間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惟因地方回饋金未能達成共識,該府向縣府申請啟用未果,嗣為因應舊火化場爐具損壞,新火化場已於101年1月先行緊急運轉,又因與縣府對聯外道路拓寬工程經費分攤等問題,迄104年10月底止運轉近4年仍未完成法定啟用程序;復查該府於104年4月間向內政部申請新建殯儀館增建禮廳等計畫經費4,400萬元,亦因未完成法定啟用而未獲補助,經於104年12月間函請該府加強溝通協商以化解困境,俾早日完成法定啟用程序。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府已持續按季透過雲嘉嘉治理平臺與縣府加強溝通協調,雙方達成共識,由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協助向行政院爭取聯外道路拓寬工程經費,該府並於105年9月間函請行政院補助工程經費,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溝通協調,行政院業於107年初同意由中央負擔聯外道路相關經費,縣府並於107年7月間公告新火化場合法啟用,市府未來將可合法申請經費,改善殯葬設施。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