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購置公務車輛間有低污染性車種之購置數量偏低、排氣量逾規定等情事,且車輛管理手冊未明訂管理權責與功能,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交通部已修正相關規範

空氣污染防制策略示意圖
審計部查核發現,各級政府購置公務車輛間有電動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等低污染性車種之購置數量偏低、排氣量逾規定等情事;另車輛管理手冊對機關使用管理未明訂管理權責與功能。經函請行政院檢討改善,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交通部已分別修正相關規範,強化作業與管理機制。
行政院刻正推動「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以改善空氣品質,惟經統計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至106年6月間所購置公務車輛1,504輛(其中572輛為機車)中,油電混合動力車7輛、油氣雙燃料車3輛、電動車21輛(均為電動機車),其購置數量偏低,難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且購置公務車輛間有排氣量逾規定、車齡逾15年仍編列油料費及養護費預算等情事;另行政院發布車輛管理手冊,未能就部分機關間有油料及養護費用實支數偏高、駕駛違規、未填具派車單或登載行車紀錄、未製作車歷登記卡及車齡逾15年未報廢等通案性缺失,明訂管理權責與功能,經於107年3月8日函請行政院檢討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於107年5月22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同年月25日訂定「108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將優先購買或租賃電動車輛納入規範,並已督促切實檢討改進相關缺失,及加強內部審核作業,另為避免排氣量逾規定及車齡逾15年仍編列油料費及養護費預算等情事,已於108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交通及運輸設備」之備註欄,明確說明購置四輪傳動車輛應於上限內購買及應依規定辦理報廢等;又交通部已於107年7月3日修正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3項,規定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車輛應辦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並修正同手冊第2點第2項及第19點第7款,明定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強化作業與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