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下稱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未依法裁處,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1,617萬餘元,並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不良廠商,強化相關清查管制機制,落實執行採購行政處罰事項。
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明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之判決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臺東縣審計室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民國(下同)104年至105年6月底各地方法院所作一審判決有罪刑事裁判書,統計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之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協議方式圍標,致違反採購法案件計有22件,惟招標機關未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及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於105年9月29日函請臺東縣政府督促所屬(轄)查處及檢討改善。
嗣經臺東縣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臺東縣政府及所屬(轄)已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及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陸續於105年11月至106年3月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不良廠商32家次,該等廠商於3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另於106年2月至107年6月追繳押標金1,617萬餘元;且該府已督促所轄機關學校利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主動辦理清查作業,以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