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鹿港鎮公所(下稱鹿港鎮公所)經管之部分非公用土地遭長期占用,未妥適處理,經促請研謀改善,已排除占用及追繳使用補償金,並改善後作為社區公園,增加民眾休憩空間,提升公產使用效能。
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彰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99年5月及105年4月查核發現,鹿港鎮公所經管位於觀光景點周邊區域洛津段793地號土地,面積585.62平方公尺,於日據時期即遭財團法人義濟會建築之房屋占用,嗣於103年9月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返還土地勝訴,104年10月與占用人完成點交,惟該公所遲未拆除位於該土地上之房屋,且未收繳5年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及研訂具體使用計畫。經分別於99年6月24日及105年6月15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鹿港鎮公所已於105年10月拆除占用房屋,並為有效活化鎮有土地,辦理鹿港鎮洛津社區公園營造工程,業於106年1月3日驗收合格並開放使用,增加鎮民休憩空間,提升公產效能。另該公所已於107年4月收繳5年之土地使用補償金128萬餘元,保障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