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許可年費之管理未盡完備,經審計部促請財政部檢討改善,已檢討調整作業時程,落實法規執行並提升行政效能

菸酒製造(進口)業者許可年費滯納金(含利息)試算系統
審計部調查發現,財政部對於未依限繳納許可費之菸酒業者,未及時廢止其設立許可,未符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並增加後續管理行政成本,經促請該部檢討改善。該部已檢討調整作業時程,加速廢止設立許可程序,落實法規執行並提升行政效能。
財政部訂定「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規範菸酒業者之許可設立、執照管理及規費計收標準等事宜。有關業者許可年費收繳作業,係由國庫署於每年底檢送次年度許可費繳款單送請業者於12月31日前繳納,及敘明屆期未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惟查部分菸酒進口業者未依限繳納次年度許可年費,國庫署經寄發催繳函、再次限期繳納等作業,遲至次年3月底始廢止業者設立許可並註銷許可執照。上開作法核與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未符,且因未即時廢止設立許可,致產生廢止前之年費,仍需辦理後續催繳,復因未依限繳納許可費之業者多已無意繼續從事菸酒進口業,致後續追繳困難,徒增後續管理行政成本;且間有欠費業者於次年度1至3月尚未廢照期間,仍得報運進口情事,顯欠合理,對於依限繳納年費之業者亦未盡公平。經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7日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業檢討調整作業時程,提早寄發繳款單並主動以電話輔導業者繳納,對於未依限繳納業者,即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據財政部統計107年廢照家數20家,欠費金額(許可費及滯納金)13,780元,相較106年54家及94,875元,已大幅減少,有效落實法規執行,並提升行政效能。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