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萬榮鄉公所經管社區活動中心,閒置多年未有效管理,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委託民間團體經營管理,活化閒置空間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舊)紅葉社區活動中心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萬榮鄉公所經管之(舊)紅葉社區活動中心,閒置多年未能活化利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委託轄內民間社區發展協會經營管理,不定期舉辦社區關懷活動,活化閒置空間。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財產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花蓮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查核發現,萬榮鄉公所經管之(舊)紅葉社區活動中心,興建於78年間,建物面積76平方公尺,財產價值50萬元,原係供紅葉村辦公室及當地民眾活動使用, 99年因該公所另於他處新建社區活動中心,啟用後相關人員及民眾活動場所均移至新建活動中心,致(舊)紅葉社區活動中心閒置未使用逾5年,經於105年6月13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萬榮鄉公所已於106年8月將(舊)紅葉社區活動中心委託轄內民間社區發展協會經營管理,該協會不定期舉辦社區關懷活動且成為民眾活動休憩場所,據該公所統計,截至106年底止,已辦理原住民部落文化健康關懷等6項計畫活動,累計參加人數計3,885人,活化閒置空間。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