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金融業舞弊案件頻傳,經審計部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妥處,該會已於相關行政命令規範銀行、保險及證券期貨等業者應建置吹哨者保護制度,以維護市場紀律

亞太經合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宣誓保護吹哨者海報
審計部查核發現,近年國內金融業舞弊案件頻傳,影響市場秩序,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強化內部舉發機制,以揭露不當行為,協助企業誠信經營。金管會已陸續修正發布監理法令,要求業者應建置吹哨者保護(Whistleblower Protection)機制,鼓勵知情員工主動舉發不法案件,以有效遏止弊案發生,並保護企業及公眾利益。
國內金融業近年陸續發生財報不實、挪用資金及違法超貸等弊案,影響市場秩序,雖經金管會督促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下同)103年間陸續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等規定,要求公司建立內部吹哨者管道及其保護制度等規範,惟因不具法令強制力,且無嚴謹之保護措施,致員工檢舉意願不高。鑑於美國、英國、日本及挪威等國已制定全面性之吹哨者保護法案,提供舉發不法或不當事件之管道、弊案調查機制及保護吹哨者之做法等,於舞弊案件擴大前有效制止改善,經審計部於105年5月26日函請該會研議強化上市上櫃公司及金融產業之吹哨者監督機制,鼓勵員工採取行動糾舉不法行為,提高公司內部監督功能。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金管會已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相關吹哨者保護監理規範,陸續於107年3月31日、5月29及30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等監理法令,要求金融業者應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鼓勵知情員工主動舉發不法案件,在案件程度擴大前迅速妥為處理,並達到嚇阻成效,以保障公共利益,有效維護市場紀律。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