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未適時檢討用電情形,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調整合理契約容量或變更契約費率,徒增電費支出,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通盤檢討調整並採用適當之電費計價方式,每年可節省電費250萬餘元,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行政院為達成國家節能目標,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訂定「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台電公司自民國(下同)105年10月1日起增訂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契約方案,按戶計收基本電費,公務機關亦可評估選用。苗栗縣各鄉鎮市之自有財源尚不足以支應人事支出,為改善財政狀況,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節流措施,並執行節約用水、用電、油料及用紙等四省措施。苗栗縣審計室於106年3月至9月間查核發現,苗栗縣18鄉鎮市公所經管83處辦公廳舍(含圖書館、幼兒園、清潔隊或殯葬管理所等),未參考過去用電量檢討現行用電級距,洽台電公司訂定最適契約容量;亦未妥適評估用電成本結構,將契約費率由非時間電價契約變更為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契約,徒增電費支出,經陸續於106年6月、7月及12月間通知檢討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自106年9月至107年4月底止,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及附屬單位已全面檢討用電契約,並依最適費率結構向台電公司申請修正9處辦公廳舍用電契約容量,及變更51處用電契約為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契約。經比較變更前後之電費帳單,每年可節省電費支出約250萬餘元,有效減輕財政負擔。
發布單位:
稱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18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