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委外經營之捷運轉乘停車場,間有未領有停車場登記證即對外營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停車場登記,以落實管理機制及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機場捷運環北站(A21)轉乘停車場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園捷運公司)民國(下同)106年度委外經營之機場轉乘停車場,未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即對外營業,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公司已督促廠商依規定完成停車場登記,以落實停車場登記證之管理機制及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依停車場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桃園捷運公司為提供民眾便利的轉乘接駁空間,於新北產業園區站(A3)、新莊副都心站(A4)、泰山站(A5)、泰山貴和站(A6),體育大學站(A7)、林口站(A9)、山鼻站(A10)、坑口站(A11)、大園站(A15)、橫山站(A16)、領航站(A17)、興南站(A20)與環北站(A21)等13個捷運站,委外建置及經管車站附設轉乘停車場,提供民眾汽、機車停車服務。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4月查核發現,A3、A4、A5、A6及A21等5處停車場於106年4月2日正式對外收費營業,惟廠商未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並領有停車場登記,即對外營業,經於106年5月1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桃園捷運公司已於106年5月至107年2月間,積極督促廠商就上開13處停車場,分別報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核備,全面取得停車場登記,以落實停車場登記證之管理機制及維護民眾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