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調查發現,間有業者進口工業用未變性酒精(酒精成分超過90%,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不法流供製酒用途,藉以逃稅等情事,未變性酒精相關管理機制未盡周延,經促請財政部檢討改善。該部已洽商相關權責機關,訂定強化流向管控與查核追蹤機制,以防杜逃漏稅捐及流用等不法情事。
財政部業訂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以管理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販賣等事項。然因未變性酒精依進口用途不同,適用稅率有別,如工業用未變性酒精關稅為3%,並免徵菸酒稅,相較製酒用酒精關稅為20%,並加徵每公升15元之菸酒稅,兩者稅負差異頗鉅,致屢有不肖業者進口工業用未變性酒精流供製酒用途,藉以違法逃漏稅負,並危害酒品消費安全。財政部為加強進口酒精之流向管控,除訂有上開管理辦法外,並建置「未變性酒精申報系統」,轉入酒精進口相關資料相互勾稽,通報各市縣主管機關進行稽查。惟查其管理實務,地方政府多以書面方式進行查核,間有未落實稽查情事,致未能及早查察以進口工業用酒精之名義報運進口再轉為製酒用途之不法情事,又因現行稽查機關權責歸屬未盡合宜,致存有執行上之困難等,凸顯現行流向追蹤機制未盡周延。經審計部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7日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業於106年6月29日邀集相關權責機關開會,研議建置聯合查緝及強化管理機制,嗣經濟部工業局於106年10月26日訂定「強化工業用酒精進口流向管控與查核追蹤機制」,以統合政府各項資源,強化源頭管控、市面查緝及加強機關間聯繫,俾維護市場秩序、國人酒品消費安全及確保國家稅收。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