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為有效整合我國現有體育運動資源,促進國際運動交流,強化國家運動選手培訓體系等,報經行政院於民國(下同)98年9月8日同意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總經費57億5,157萬元)」。該計畫項下包含5項子計畫,為配合101年倫敦奧運會及參與申辦國際大型綜合賽會,先辦理「國訓中心整建計畫(經費24億2,383萬元)」、「公西靶場整建計畫(經費14億2,774萬元)」、「運動人才中長程培育計畫(經費19億元)」等3項子計畫,期程自98年至101年,前2項子計畫項下工程分別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代辦。經審計部辦理專案調查結果,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爰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請教育部及交通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於104年7月17日糾正教育部體育署,並函請交通部督促高速公路局檢討改進。經審計部追蹤相關機關改善結果,國訓中心於104年7月正式啟用,公西靶場於107年1月完成驗收作業,訓練環境大幅提升,已發揮審計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教育部體育署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