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計程車業者違規裁罰作業,難以遏阻屢犯違規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違規裁量基準,嚇阻業者屢犯違規行為

計程車示意圖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針對計程車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經依公路法進行裁罰,惟部分業者違規累犯情形嚴重,該局每次均僅處以最低罰鍰9千元,難以遏阻業者屢犯違規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計程車客運業違規裁量基準,以嚇阻業者屢犯違規行為。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舉發。」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79條第5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1個月至3個月,……。」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公路總局依公路法對計程車業者於民國(下同)104及105年間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7款「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規定之裁罰情形發現,部分業者違規累犯情形嚴重,於2年內累犯達7次以上者計有60家(附表),最高者2年內違規達187次,惟該局每次均僅處以最低罰鍰9千元,且未按違規情節吊扣車輛牌照,難以有效遏阻業者屢犯違規情形,經於106年6月5日函請研謀妥處。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公路總局已於107年4月12日訂定發布「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及第95條事件統一裁量基準」,明定累犯處罰基準,若違規達第6次,除重罰9萬元外,將可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違規車輛牌照,若違規達第7次,則可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以有效遏阻業者屢犯違規情形,並強化其對駕駛人及車輛之管理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