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各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收費基準不一,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訂定一致性收費項目與基準,以提升管理效能

臺南市新營、歸仁及臺南等文化中心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各文化中心之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收費基準未臻一致,經函請檢討改進,已修正各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整合場地性質、用途相同之作業規範及收費項目與基準為一致性規範,以提升場地使用管理效能。
文化局轄管新營、歸仁及臺南等3個文化中心,為提升文化中心使用效能,並推廣文化藝術展演活動,於民國(下同)100年9至11月間訂定「臺南市新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臺南市歸仁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臺南市臺南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暨各場地使用收費項目與基準,103年度各文化中心場地使用收費金額156萬2,637元,事務支出7,593萬9,451元。臺南市審計處於104年3月查核發現,該局經管各文化中心係分別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暨收費基準,惟對於場地收費項目之空調費、清潔費、綵排費等是否收取、設備毀損時賠償方式,與得免費使用場地之對象及條件等規範不一致,致各展演團體自行擇優申辦,經統計103年度計辦理428場次演藝活動,其中計104場次予以收費,收費場次比率24.30%,未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經於104年6月4日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文化局已分別於106年5月8日及107年3月21日修正前揭辦法,將場地性質、用途相同者,訂定一致性之收費項目及收費基準,並就設備毀損時之賠償方式等為一致性規範;另重新檢討修正各文化中心得免費使用場地之對象及條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提升場地使用管理效能。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