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辦理民間參與松山菸廠文化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未督促民間機構限期出租旅館設施,致旅館開始營運日較預計時程延後,減損營運權利金收入,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簽訂增補協議書,約定以保證旅館住用率方式計收營運權利金,維護市府權益。
文化局為推動松山菸廠文化園區之再利用事宜,規劃於園區內興建一棟建築物,作為文化創意產業資源基地,經辦理BOT招商結果,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5日與民間機構簽約,特許期50年,民間投資金額84億餘元,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於102年5月15日開始營運。依投資契約規定,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間,每年6月依前一年度營業總收入0.5%計算並繳交營運權利金。臺北市審計處於103年12月查核發現,民間機構於興建階段即要求將投資契約所訂出租旅館之租金額度調降,嗣經該局依約組成之協調委員會協調不予調整後,民間機構仍未依約按該租金額度出租旅館設施,惟該局未依約督促民間機構限期改善,致旅館遲至103年12月1日始開幕營運並起算營運權利金,較投資契約規定102年5月15日之營運開始日耽延1年6個月餘,減損市府同期間營運權利金收入,經於104年3月3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04年9月10日與民間機構簽訂增補協議書,約定自105年度起,每年6月依營業總收入計算前一年度營運權利金,如旅館住用率未達60%,仍按60%計收之。經統計截至106年底止,該旅館於104、105年度之住用率分別為24.76%、45.41%,營業總收入則為8,160萬餘元、1億3,672萬餘元,經改按增補協議書以旅館住用率60%計算後,實收權利金計189萬餘元,較依原契約核算金額109萬餘元,增加80萬餘元,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促進民間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