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雖已訂頒臺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惟遲未將事業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開徵日期報臺南市議會審議,致無法開徵,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將開徵日期報經議會審議通過,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起開徵,增加市庫收入。
水利局為提升污水下水道系統及處理廠之使用效益,於101年10月31日訂頒臺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同意特定事業可將廢水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加以處理,依該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應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開徵日期應報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告。臺南市審計處於105年12月調查發現,該局遲未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將事業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開徵日期,報經議會審議通過,致無法開徵;迄105年底,已接管之事業計有16家,僅與11家簽約收取每度10元之污水代處理費,對拒不簽約之5家,無法依自治條例徵收使用費,經於106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水利局決議以自來水用水量每度10元之費率徵收事業污水處理費,報經議會於106年6月23日審議通過,自107年1月1日起開徵。除了已接管之25家事業全數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亦同步開徵已接管機關及學校之使用費,預估每年可增加市庫收入1千餘萬元,以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發揮公共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